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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新制戒菸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綱要,自111年11月1日起適用
1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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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制戒菸服務人員訓練課程綱要如附件1,自111年11月1日起適用。

二、戒菸服務特約機構申請國民健康署補助戒菸服務費用,其戒菸服務人員(含各類醫事人員及公共衛生師),應接受國民健康署或國民健康署同意之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事或公共衛生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之訓練課程,取得合格證明,由戒菸服務特約機構報國民健康署核備,並應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達4小時,始得更新其資格。

三、新制戒菸服務人員訓練課程,於新訓人員分為醫師及非醫師二類,應先完成基礎課程,始得修習專門課程。衛生主管機關或相關醫事、公共衛生專業機構、團體於辦理訓練課程前2個月,應檢具附件2之課程申請表及附件3之課程說明表(含講師資料),報國民健康署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之訓練課程,不予採認。

四、前項辦理訓練課程之機關(構)或團體(下稱辦理單位),得於國民健康署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系統(網址:https://quitsmoking.hpa.gov.tw)使用課程報名功能,並於課程報名資訊告知學員應先至該系統完成帳號申請後始能報名,俾利完訓後,由辦理單位執行學員完訓時數上傳;國民健康署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系統將對已完成新訓或繼續教育課程時數者,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學員。

五、新制課程適用日起1年內(111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曾修習舊制課程之訓練時數採認規定如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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