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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執行戒菸服務「須過健保卡並上傳」事宜
109/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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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機構提供戒菸服務,請務必依說明五辦理,以免本署依貴我雙方契約規定,不予給付及追扣相關補助費用,請查照。

(一)自109年7月1日起之戒菸服務案件,未登錄上傳者,一律依契約規定扣款;

(二)若109年7月1日起半年內,有2個月(含)以上之上傳率低於9成之機構,將追扣其於108年8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間,未登錄上傳之戒菸服務案件費用;

(三)若109年7月1日起半年內,上傳率達9成(含)以上滿5個月之機構,其於108年8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間,未登錄上傳之戒菸服務案件,得免適用契約書第4條第3項之扣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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