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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化妝品醫療器材專區

禁止網站刊登販售醫療器材
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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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下列二類業者:一、從事醫療器材製造、包裝、貼標、滅菌或最終驗放。二、從事醫療器材設計,並以其名義於市場流通。」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申請為醫療器材商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違者依同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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