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衛生福利部補助臺東縣辦理「113年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健康營造中心計畫」徵選申請作業
公告衛生福利部補助臺東縣辦理「113年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健康營造中心計畫」公開徵求符合資格之民間團體提案申請。
依據:衛生福利部112年9月25日衛部照字第1121561530號函。
公告事項:
113年度臺東縣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補助設置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核定13處,公開競爭型補助。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1月22日下午5時前。
- 資格條件:本案申請單位為立案之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衛生醫療機構。
- 補助項目:(詳如申請須知)
- 設置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計畫內容及工作事項
- 依據113年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部落社區健康營造補助計畫經費使用範圍與編列標準辦理。
- 計畫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審查方式:本案補助作業採競爭型補助計畫。
- 請各提案單位於112年11月22日前,將計畫書一式6份逕送臺東縣衛生局收發室,信封註明計畫名稱/聯絡人/電話,信封蓋有收文戳記之時間為憑。
- 審查日期訂於112年11月29日(週三)上午9時00分假臺東縣政府五期辦公大樓B203會議室辦理,以簡報方式進行審查,每一單位簡報時間15分鐘。
- 補助金額:
- 設置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經費:本縣補助每一處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之經費為新臺幣60萬元整。
- 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中心委辧單位,得聘任一名專職人員,得編列經理人薪資:經理人薪資實領金額以新臺幣32,000元為基準(本人負擔勞健保費另計),惟健康營造中心經理人112年度薪資已高於32,000元,則以現行薪資結構編列。
- 申請時請填具「申請單位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本府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縣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各局處利益衝突迴避法身分關係揭露查詢專區」。
- 檢附「申請單位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B.事後公開】」 各一份。
- 聯絡窗口:臺東縣衛生局保健科詹小姐(089)331171#323或高小姐(089)331171#302 E-mail:phbi057@ttshb.tait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