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四十五條之一。
三、「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網站(https://mohwlaw.mohw.gov.tw/)下「法規草案」網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本草案業於111年9月2日第一次預告,經評估相關意見後,修正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內容、放寬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時限,及修正藥商保存通報相關資料之期限等規定,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475。
(四)傳真:(02)2653-2073。
(五)電子郵件:life0927@fd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