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項目:推動慢性病預防管理及健康促進整合計畫-健康照護機構(醫院、長照機構、診所、藥局)
二、申請期間:收件至112年3月3日(五)止。
三、資格條件:
(一)本縣已獲國民健康署健康醫院認證且尚在效期內之醫院。
(二)尚未認證健康醫院之醫院
(三)長照機構
(四)診所
(五)藥局
四、審查方式:
(一)本局於收受文件後,先就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者始得進入書面審查。
1.於112年3月3日(星期五)下午5時整前送本局審查(以郵戳為憑,若親送則以本局收發章為憑),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
2.計畫書格式:以A4大小裝訂成冊,格式詳如附件1。
3.於計畫書受理截止日前,將計畫書書面資料1式5份及電子檔1份、相關證明檔影本,按次序裝訂成冊,製作1式5份,以書面密封,依公告時限送達本局。
4.所送計畫書與附件資料,不予退還。
(二)審查方式:經專家依投件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請各單位依審查意見進行修正,使得進行補助(委託)審查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方列入簽約圈選名單。(平均未達75分,即不得列簽約對象。)
(三)審查標準:
評選項目 |
評選子項 |
配分 |
1.計畫內容之具體性及可行性 |
(1)計畫之實施方法、內容步驟及評價方法具體、可行,內容包括如何 整合轄內社區相關資源,及明訂策略。 |
25 |
(2)配合計畫預期目標,已訂定各項具體、合適之指標及目標數。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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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位/機構自訂目標合理性及可行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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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計畫之工作時程及人力配置適當,分工明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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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資源盤點、整合、規劃及應用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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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書創意性:計畫內容是否具創意,並符合社區需求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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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10 |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本縣健康醫院共計60萬,補助2家。
(二)本縣尚未認證健康醫院之醫院共計30萬元,補助2家。
(三)本縣長照機構共計15萬元,補助1家。
(四)本縣西醫診所共計40萬元,補助8家。
(五)本縣健保藥局共計20萬元,補助5家。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521萬元整。
七、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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