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補助對象:為醫療(事)機構,即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或醫事人員依其專門職業法規規定申請核准開業之機構。(如:藥局、診所、驗光所、物理治療所…等)。
貳、申請方式:欲提供評估服務之機構請填寫附件1、2之機構申請書、服務規劃表,並於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送交本局保健科,本局於審查完成後通知審查結果。
參、執行期程: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肆、服務對象:
一、65 歲以上長者(55 歲以上原住民),每人每年可接受評估服務 1次。
二、前述民眾請排除以下對象:
(一)查詢國民健康署「成人預防保健暨慢性疾病防治資訊系統-長者功能評估」,該民眾距前次評估年月小於 1 年者。【舉例:113 年 6 月 12 日接受評估服務者,114 年 6 月 1 日後始可接受評估服務。】
(二)長期臥床者。
伍、服務資格:請參閱「長者功能評估(ICOPE)服務人員資格規定」(附件3)。
陸、服務內容:機構執行人員完成訓練取得服務人員資格,方可針對上述服務對象,依國民健康署提供之ICOPE 長者功能評估量表(附件4),執行長者功能評估初評、複評,並針對異常個案提供個人介入計畫(衛教及轉介)、追蹤及後測,將各階段結果上傳「成人預防保健暨慢性疾病防治資訊系統長者功能評估」,詳細服務內容請參閱完整須知 。
柒、服務品質監測
為維持服務品質,本局將定期監測服務指標數據如異常率、轉介率、追蹤率等,視執行狀況針對指標異常機構進行實地訪查,輔導機構改善執行情況,被訪查機構須配合訪查並提供相關資料。
捌、補助經費:
一、服務費
(一)給付標準
1.補助執行院所提供長者功能評估服務,評估結果需上傳至國健署「成人預防保健暨慢性疾病防治資訊系統-長者功能評估」,始支付費用。
2.每案依實際完成服務項目計算服務費,各項目計價如下表,惟經評估需要複評或轉介者,請儘量避免服務中斷。
3.評估服務費計價
項目 |
初評 |
初評有異常者 |
||||
複評項數(含用藥及社會需求評估) |
||||||
非首次評估者 |
首次評估者 |
1項 |
2項 |
3項 |
4項 |
|
費用 |
100元 |
150元 |
100元 |
150元 |
190元 |
220元 |
4.異常個案之追蹤及後測費
項目 |
複評有異常者 |
||||
追蹤 |
後測項數 (用藥或社會需求評估有異常者須一併後測,惟不計入項數) |
||||
1項 |
2項 |
3項 |
4項 |
||
費用 |
50元 |
100元 |
150元 |
190元 |
220元 |
(二) 服務費撥付及核銷作業
1.申請期限:114年11月15日前。
2.申請方式:服務費採核實支付,檢附領據、存摺影本(或指定帳戶)、服務費申報明細表、個案清冊(身分證字號需去識別化),於期限前送交本局核銷, 本局將於審核資料後撥付服務費至機構指定收款帳戶。
玖、注意事項
一、詳細須知內容請參閱以下附件。
二、以上事項如有異動以本局最新公告為準。
承辦單位:保健科
聯絡人:吳柏翰
聯絡電話:089-331171分機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