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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

醫事人員戒菸衛教證書到期換(補)證作業須知 -藥事人員
11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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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資格定義:係指領有藥師或藥劑生證書及執業執照,並完成國健署委辦單位辦理之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訓練課程及實務訓練取得學分認證者。

二、積分各項限制:

(一)戒菸衛教證書 6 年效期內,需累積至少 12 點積分,包含:

        1. 至少 6 點(含)戒菸或菸害防制相關實體課程。
        2. 至少 3 點(含)戒菸服務實務訓練(開設戒菸班、辦理戒菸宣導活動或擔任講師、擔任課程講師、發表文章或期刊、推動戒菸衛教或治療服務),需依規定(附件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至少 3 點(含)可自行選擇菸害防制相關課程(實體或線上)或實務訓練積分。

(二)可持相關證明向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申請登錄積分,於證書到期當年度填具醫事人員戒菸衛教證書-藥事人員換證申請表(附件二)辦理換證作業。

三、本證書效期屆滿,未達積分者,須重新參與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完整訓練課程。

四、戒菸服務相關課程積分累積方式如下:

(一) 實體課程:

(積分認定請參考「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

  1. 參加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辦理之戒菸服務相關學術活動、教育課 程,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發給學員相應積分。
  2. 參加國內外辦理戒菸服務相關研討會,檢具出席證明及議程,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發給學員相應積分。
  3. 非國民健康署委託辦理之學術活動、教育課程,其主題與「戒菸服務」相關,且由國民健康署認證之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合格授證者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主講者,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發給學員相應積分 (須檢附蓋有承辦單位印章之課表或公文)。
 
  1. 曾參與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於 101-104 年期間辦理之「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種籽師資訓練課程」,由其他積分 3 積分改列為實體積分 3 積分。本(108)年度起,參與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辦理之「藥事人員戒菸衛教師種籽師資訓練課程」,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發給學員相應積分。

 實體積分申請及認定原則:

  1.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來函需檢附課程表、課程摘要(至少 50 字) 或課程講義及授課講師簡歷。
  2. 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須對外公開招生。
  3. 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際上課時數 1 小時給予 1 點,一天課程以不超過 6 點計算,發給學員相應積分。

(二) 戒菸服務實務訓練

(以下共 13 種不同項次,每項最多折抵 3 點積分,需依規定(附件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或蓋有承辦單位印章之課表或公文,審核通過後始給 點。)

    1. 開設戒菸班: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醫院、職場、學校、里(鄰)辦公室或其他場域開設戒菸班,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主辦戒菸班每場發給2點、協辦每場發給1點。擔任講師每人每節1點。
    1. 辦理戒菸宣導活動:至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所)、醫院、職場、學 校、里(鄰)辦公室或其他場域辦理菸害防制講座等宣導活動,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際辦理活動時數,發給每人每小時1點。擔任宣導講師每人每節1點。
    2. 曾擔任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辦理之戒菸服務相關學術活動或教育課程講師,依實際上課時數每人每節2點。
    3. 曾擔任非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辦理之學術活動、教育課程,其主題與「戒菸服務」相關,且為國民健康署認證之戒菸衛教講師,經國民健康署或其委辦單位審核同意,依實際上課時數每人每節2點。
    4. 曾擔任初階、進階、高階、核心課程、專門課程、輔導模式例會及種籽師資訓練課程講師,依實際上課時數,每人每節2點。
    5. 曾擔任國際戒菸服務相關研討會敬邀講者,依實際上課時數每人每2點。
    6. 在國民健康署委辦單位出版之週刊、雜誌等發表有關「戒菸服務」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點、第二作者(含)以後每篇皆0.5點。
    7. 在醫療院所出版之週刊、雜誌、醫訊等發表有關「戒菸服務」原著
 

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1點、第二作者(含)以後每篇皆0.5點。

    1. 在國內外SCI、SSCITSSCI期刊發表「戒菸服務」相關論文之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每篇3點、第二作者每篇2點、第三作者每篇1點、第四作者(含)以後每篇0.5點。
    2. 在媒體、新聞出版之報章雜誌(包含電子報)等發表有關「戒菸服務」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2點、第二作者1點。
    3. 在國內外辦理菸害防制研討會,參加論文發表者(包括海報或口頭報告),發給第一作者、通訊作者每次每篇1點、其他作者每次每篇0.5點。
    1. 推動戒菸衛教服務,檢附VPN畫面,每年10人次予以0.5(*1)。共計6年至多可折抵3點。
    2. 推動戒菸治療服務,檢附VPN畫面,每年達10人次予以0.5(*1)。共計6年至多可折抵3點。

(三) 線上課程

  1. 參加國民健康署醫事人員戒菸服務訓練系統之 E-learning 線上課程,發給學員每人每節1點積分。(*2)
  2. 線上課程將不定期更新,觀看同名課程者不得重覆計算積分。
  3. 線上課程,最多可折抵3積分。

欲申衛教-藥事交:(一)換發表(附件二)

(二)   戒菸署回單(件三) (三) 課程明(線上與實課程)

(四)   戒菸關證文件

六、證書遺失/補證之處理原則:證書因故遺失,若仍在有效期間者可申請補證(電子檔),請填寫補證申請表(附件四)。

七、為提升戒菸服務之品質,避免醫事人員違反相關規定,須於換證時一併檢附「戒菸服務法制教育簽署回復單」。

 

1以每 10 人次為計算單位,未達 10 人次者,將不予計算。2:每節課程至少 50 分鐘。

註 3:新制作業須知公告實施後,舊制其他積分將依類別歸屬實體、線上或實務訓練積分,且不溯及既往舊制其他積分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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