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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鄉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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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資訊

金峰鄉衛生所原民就醫交通補助費說明
1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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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峰鄉衛生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申請補助說明

一、補助對象:

  • 凡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補助項目及設籍延平鄉者。戶籍不在延平鄉者,以居住地村(里)長或村(里)幹事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推定其居住地。
  • 但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及領有退休俸之退伍軍人、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

  1. 轉診就醫:指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2. 重大傷病就醫:指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因該證明所列疾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3. 緊急傷病就醫:指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醫療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4. 入住住宿式長照機構:指因失能或失智,入住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三、補助地區範圍及補助金額

  1. 第一級補助地區:
    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院所就醫路程達40公里以上者。
    每人每季以申請3為原則,每年以10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1000
  2.  第二級補助地區:
    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院所就醫路程達20公里~40公里者。
    每人每季以申請3為原則,每年以10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600元整。

四、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

  1. 辦理程序:地段護士辦理(收件)初審;衛生局複審核准;補助款撥回衛生所出納開立支票或轉匯申請人 
  2. 應備文件:
    • 1.轉診就醫者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醫繳費收據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影本一份加蓋與正本相符之註記送核)、及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 2.重大傷病就醫者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就醫繳費收據。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 3.緊急傷病就醫者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
  3. 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五、連絡服務窗口:

村別

地段護士

連絡電話

賓茂村

陳護理師

771176

新興村

陳護理師

781745

正興村

黃護理師

781746

嘉蘭村

卓護理師

護理師

751332

壢坵村

高護理師

77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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