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八、附表十三1份
主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八、附表十三,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五、附表六、附表八、附表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