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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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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
編碼 補助項目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補助相關規定
1 電動拍痰器 15,000 11,300 7,500 3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身體功能損傷,造成呼吸功能不全,致無法有效自行咳嗽以清除痰液,須長期使用左列醫療輔具,以協助自行換氣,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醫療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 (一)電動拍痰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 馬力小於1/20 HP。
    2. 拍打頻率應高於20次/秒。
    3. 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 (二)抽痰機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 具壓力流量大小調節功能:
      嬰兒:60-80 mmHg
      小孩:80-100 mmHg
      成人:100-120 mmHg
    2. 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 (三)化痰機(噴霧器)應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1. 可提供2-5 mm大小之氣霧粒子,以進入下呼吸道達到噴霧效果。
    2. 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2 抽痰機 5,000 3,800 2,500 3
3 化痰機(噴霧器) 5,000 3,800 2,500 3
4 雙相陽壓呼吸輔助器(Bi-PAP) 120,000 90,000 60,000 5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肺部功能損傷或切除,造成呼吸功能不全,致無法自行有效換氣,須長期使用呼吸類醫療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胸腔內科、胸腔外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應由胸腔內科、胸腔外科、小兒科專科醫師或呼吸治療師進行評估,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應於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或租賃契約書,載明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 (一)壓力範圍:
    吸氣壓力4-30 cmH2O。
    吐氣壓力2-10 cmH2O。
    (二)具模式、吸氣及吐氣參數設定功能:含壓力值、呼吸次數(比例)、靈敏度調整、呼吸警報提醒檢視功能(管路面罩漏氣警報.低高壓警報) 、內建式加熱潮溼器。
    (三)附呼吸輔助器之面罩。
    (四)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二)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三)本項補助醫療輔具,得以租賃方式為之;其補助,仍應符合本項所定之補助期限,並於最高補助金額範圍內,依實際租賃金額核給。
    (四)應檢具之其他文件:
    • 1.採購置者,應提供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影本留存)。
    • 2.採租賃者,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5 40,000 30,000 20,000 5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重度睡眠呼吸障礙,未滿19歲Apnea-hypopnea index(AHI)>每小時20次,或每日累積重度缺氧時間(SpO2≦92%)超過1小時(含)以上:年滿19歲以上Apnea-hypopnea index(AHI)>每小時40次,或呼吸障礙指數(Respiratory Disturbance Index ,RDI)≧每小時40次,或每日累積重度缺氧時間(Sp02≦85%)超過1小時(含)以上,需使用呼吸輔助器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 (二)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胸腔內科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應由胸腔內科或呼吸治療師進行評估,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如下:
應於醫療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或租賃契約書,載明符合以下規格及功能:

  • (一)壓力範圍:壓力4-20 cmH2O。
    (二)附呼吸輔助器之面罩。
    (三)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 (一)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給付部分,不予補助。
    (二)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三)本項補助醫療輔具,得以租賃方式為之;其補助,仍應符合本項所定之補助期限,並於最高補助金額範圍內,依實際租賃金額核給。
    (四)應檢具之其他文件:
    • 1.採購置者,應提供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正本(正本查驗後發還,影本留存)。2.採租賃者,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6 血氧偵測儀(血氧機) 6,000 4,500 3,000 3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左列醫療輔具,以監測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如下:

  •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7 氧氣製造機 25,000 18,800 12,500 5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致呼吸障礙,須長期使用左列醫療輔具,以改善呼吸問題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呼吸障礙或呼吸功能不全,致有本項需求。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應由醫師或呼吸治療師為之,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具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四、其他規定:

  •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8 UPS不斷電系統 2,500 1,900 1,300 3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使用醫療輔具,有緊急供電之需求,以維護呼吸道通暢者。

二、應具有停電時,可以連續抽吸三十分鐘之電力供應(每次抽痰機運作抽吸時間一分鐘計算,至少可提供三十次之抽吸)。

三、其他規定如下:

  • (一)限居家自我照顧所需者申請。
  • (二)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9 壓力衣-A款-頭頸 2,500 1,900 1,300 6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燒燙傷、皮膚損傷、身體腫瘤或循環障礙致須壓力治療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規定如下:

  • (一)應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並載明有壓力治療需求者。
    (二)應出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應由相關專科醫師、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為之,並載明本項需求。

三、應使用彈性布料,且具對疤痕加壓效果,並為量身訂製之剪裁。
四、其他規定如下:              

  • (一)各類項目合併申請時,視為補助一項次。
    (二)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申請。
    (三)每部位至多可申請二件,補助金額上限按左列標準倍數計算。
  • (四)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
10 壓力衣-B款-肩胸腹背 4,000 3,000 2,000 6個月
11 壓力衣-C款-右上肢 2,700 2,100 1,400 6個月
12 壓力衣-D款-左上肢 2,700 2,100 1,400 6個月
13 壓力衣-E款-腰臀大腿 3,000 2,300 1,500 6個月
14 壓力衣-F款右下肢 2,700 2,100 1,400 6個月
15 壓力衣-G款-左下肢 2,700 2,100 1,400 6個月
16 矽膠片 9,000 6,800 4,500 6個月

一、補助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因燒燙傷、皮膚損傷需重建者。

二、申請醫療輔具補助,應檢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應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載明本項需求及需使用矽膠片之部位、面積。
三、其他規定如下:

  • (一)同一部位於第一次申請後二年內,均得免付診斷證明書,並依使用年限再度申請。二年後仍有需求時,應憑三個月內開立之診斷證明及醫療輔具評估報告持續申請。
    (二)每平方公分補助金額為十五元,並以左列金額為上限。
  • (三)應有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字號
醫療費用
編碼 補助項目 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補助相關規定

 

1
人工電子耳植入手術費用 120,000 90,000 60,000

 

終身一次

 

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經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辦法規範之評估方式,確認其需求,並提供輔具評估報告書者。
2 開具診斷證明書費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申請。
3 開具醫療輔具評估報告費用 200 200 100  

一、補助對象應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並經核定確有醫療輔具項目之需求者。

二、申請本附表所列醫療輔具項目補助時,應同時提出該醫療輔具項目所要求之醫療輔具評估報告之費用申請。

備註:

  1. 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於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進行評估顯有困難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至居住地進行鑑定或評估。
  2. 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醫療輔具使用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或申請項目二年已逾四項,及未符上開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補助之。
  3. 本表之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
  4. 本表輔具編碼1至7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5. 本表輔具編碼8至15項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保固年限(不得低於三個月)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6.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服務內容、租賃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
  7. 本表所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
  8. 本表之醫療費用補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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