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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島鄉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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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臺東縣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及病媒傳染病之孳生源清除與成蚊撲滅防治之防疫措施」
1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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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一、執行日期: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縣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縣轄屬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即積水處,以避免孳生病媒蚊幼蟲(孑孓);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五十公尺範圍內(防治範圍之半徑得視疫情嚴重程度及群聚情形最大至四百公尺)之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縣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以下罰鍰。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防疫人員所為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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