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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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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對來信內容先予確認,凡來信為商業廣告信函、政治性議題、不具建設性之批評、個人情緒批評、惡意攻訐謾罵、轉貼網路流傳訊息或相關不明網址等,本局將不予處理,並保留直接刪除的權利,另如信件內容涉及違反法律者,請自負法律責任。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規定,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一 )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二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 )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三、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點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 一 )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 二 )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 )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 四 )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四、本系統於寫信完畢後,會自動發送E-mail驗證信至您的信箱,須驗證成功後此案件才正式生效。請您務必於收到驗證信後點選驗證網址。

五、請您依上述規定使用本局「民意信箱」,如有不盡周全之處,尚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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