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本輸入之包裝食品,應依其原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進口商應於銷售前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通路商應於上架時自主清查上架產品之適法性及標示之正確性(確認產品以中文標示產地至都道府縣)。
(二)
日本輸入之散裝食品,通路商應依輸入許可上載明之原產地,以插、立牌、標籤等方式以中文揭露產地資訊至都道府縣。
(三)
倘未符合前開規定者,依同法第56條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四)
日本原製造廠商已做中文標示,未有原文標示之日本輸入食品,這類產品仍應以中文標示其產地至都道府縣。
(五)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倘宣稱使用日本食材,應以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標示該食材產地至都道府縣。
(六)食藥署已製作「日本輸臺食品管理工作Q&A」
置放食藥署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