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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麻里鄉衛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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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112年度電子煙宣導
112/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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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煙」是由電子煙填充液(簡稱煙油)、霧化器及其零組件組成,以電能驅動霧化器,將混合了丙二醇、甘油、化學調味香料或尼古丁等成分的煙油,使由液體產生煙霧供使用者吸入肺中,產生吸菸效果。市面上聲稱之電子維他命棒、蒸氣果汁、VAPE(維卜)等物品,事實上指的都是電子煙。

   已有研究指出,電子煙會釋出甲醛、乙醛、超細微粒、重金屬等有毒、致癌物質,可能引發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及造成腦、心、肺、肝、腎等器官損害,且有吸食成癮、二手煙及三手煙問題。世界衛生組織指出,任何形式的菸品或電子煙都是有害的,電子煙多含有尼古丁及有害致癌物,對使用者和暴露於二手煙者都有害,也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另外,國外研究顯示,曾經使用電子煙的青少年會有較高的吸菸意圖,且易開始有吸菸行為,青少年若曾使用過電子煙,其嘗試紙菸的機會是沒有使用過電子煙青少年的2倍以上,雙重使用對身體危害更甚,且更難以戒除。

   業者不斷推出新類型產品,及使用口味誘人之添加物,吸引青少年嘗試或購買使用電子煙,亦透過網路社群平台大量散播電子煙資訊之行銷手法,刻意不提其對健康的危害,以「減少有害物質暴露」、「菸草替代品」、「幫助戒菸」、「煙霧少」、「清香的口味」等行銷文字,藉以誤導民眾,逐漸經由各種管道進入國內,嚴重威脅青少年健康。國民健康署已請縣市政府對實體電子煙店面全面加強稽查,並持續監測網路(如:購物平台、社交平台等)非法販售電子煙情形,轉請各地方政府的衛生局進行後續查處。

   

 

菸害防制法已於112322日公告施行,全面禁止包括電子煙在內之各式類菸品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依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相關罰則說明如下:

 

製造或輸入業者若有製造、輸入、廣告行為,處新臺幣1千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製造或輸入業者以外之人,若有製造、輸入行為,則處新臺幣5萬元至5百萬元罰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如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處新臺幣40萬元至2百萬元罰鍰;製造業、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則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販賣、展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20萬元至1百萬元罰鍰。

供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處新臺幣1萬元至25萬元罰鍰。

使用類菸品者,處新臺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國民健康署 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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