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2年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辦理。
二、申請期間:收件至112年3月3日(五)下午5時止。
三、資格條件:本縣可提供產檢醫療服務之醫院或診所。
四、工作項目:請詳閱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之作業申請須知。
五、計畫期間:自核定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六、合作同意書:本縣之產檢院所詳閱周產期高風險孕產婦(兒)追蹤關懷計畫之作業申請須知後,有合作意願者,須於112年3月3日前下午5時前將合作同意書函送本局。
七、全案預算金額:全案個案照護服務費總預算為42萬7,410元整,依各院所實際照護之案數補助,用罄為止。
八、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計畫之受補助者補助金額,係依個案追蹤關懷服務之提供次數發放補助款,每一案之關懷追蹤服務上限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訂(內容詳見計畫書格式)。
九、其他應注意事項: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