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友善機構認證-長照機構」推動方向,公告內容如下:
1.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2年7月28日國健慢病字第1120660596號函辦理。
2.因應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部分條文內容與長照機構評鑑相似或重覆,為不增加機構負擔及壓力,自112年停止辦理長照機構高齡友善健促服務之認證作業,前已通過認證之79家長照機構,其認證效期屆期後即不再適用。
3.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已彙整高齡友善健康促進之相關素材,可將長照機構之高齡友善健康促進服務教育訓練,納入長照服務相關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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