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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

計畫名稱

114年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及長期照護資源(含社福機構)使用交通費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1. 轉診就醫:經居住地醫療機構醫師診療並評估,轉診至其他適 當醫療機構治療。 
  2. 重大傷病就醫: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所列疾病,至適 當醫療機構治療。 
  3. 緊急傷病就醫:因緊急傷病至適當醫療機構急診治療,及經該 醫療機構治療後認有回診必要之追蹤就醫。 
  4. 普通傷病就醫:居住地至最近醫療機構之距離,符合第五條第 二項附表二項目一之規定。 

資格條件

為減輕偏遠地區原住民因病需轉診、就醫之交通費負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特訂定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補助辦法。補助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補助地區範圍

轉診就醫、重大傷病就醫、緊急傷病就醫、普通傷病就醫

距離 金額
(單位:新臺幣)
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600元/次
40公里以上 1000元/次
  • 每人每年總計10次為限,每季以3次為限。

民眾應備文件

  • 其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同者,檢具居住地村(里)長開立之居 住事實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之當次就醫、產前檢查、生產或長 照機構之當次入住繳費收據。 
  • 下列文件之一:
    1. 轉診就醫者:居住地醫療機構開立之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 其因慢性疾病轉診就醫者,得僅檢具該年度初次轉診就醫 之轉診單。 
    2. 重大傷病就醫者: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 
    3. 緊急傷病回診追蹤就醫者:該次緊急傷病就醫醫療機構門診 預約單。 
    4. 視同轉診就醫者:首次就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預防保健檢 驗結果異常單。
  •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外,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B.申請人聲明書】,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上述相關證明正本,至當地衛生所辦理,各衛生所初審後將申請案件及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審核准後,再由衛生所通知民眾持身分證及印章領取交通補助費。為了您的權益,請記得向轄區衛生所申請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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