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收件至113年5月17日(五)止。
二、資格條件:
(一)已通過健康醫院認證且加入健康醫院網絡者
(二)113年以前未曾加入健康醫院網絡之醫院。
三、工作項目:請詳閱計畫申請須知。
四、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可追溯至本年1月1日)
五、審查原則:
(一)本局於收受文件後,先就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者始得進入書面審查。
1.於113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5時整前函送本局審查(以郵戳為憑,若親送則以本局收發章為憑),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
2.計畫書格式:以A4大小裝訂成冊,格式詳如附件1。
3.於計畫書受理截止日前,將計畫書書面資料1式5份及電子檔1份、相關證明檔影本,按次序裝訂成冊,製作1式5份,以書面密封,依公告時限送達本局。
4.所送計畫書與附件資料,不予退還。
(二)審查方式:經專家依投件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請各單位依審查意見進行修正,使得進行補助(委託)審查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方列入簽約圈選名單。(平均未達75分,即不得列簽約對象。)
(三)審查標準:
審查項目 |
配分 |
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適當性:預期成果是否有益於推動健康醫院持續精進之工作,並訂定各項具體、合適之指標及目標數。 |
30 |
計畫執行策略及方法、預定進度 |
30 |
計畫之工作時程及人力配置適當,分工明確。 |
20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20 |
六、全案預算金額:630萬元整。
七、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已通過健康醫院認證且加入健康醫院網絡者補助35萬元整,共補助3家。
(二)113年以前未曾加入且今年度新加入健康醫院網絡之醫院。
1. 區域醫院25萬元整,補助1家。
2. 地區醫院B組20萬元整,共補助2家。
八、其他應注意事項: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