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並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8條第3項,自103年起陸續公告製造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販售業及物流業等指定規模之食品業者須依法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