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同時從事不同產業類別之營業行為者,應分別辦理登錄。例如超商具有自我品牌的產品,則應登錄製造及加工業,另其又有販售行為,則應登錄販售業;請業者以實際營業行為進行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