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4條第4項第5款,「販售業」應登錄其他有關販售行為之說明。為有效掌握有輸出行為的販售業者資訊,爰要求前揭業者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輸出食品相關資訊。倘未依規定辦理登錄,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