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修正規定」,食品業者達公告規定之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非登不可系統,其規模如下: 1. 製造、加工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 販售業:具工廠、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之業者,或具農產初級加工場登記並取得登記證之農民或農民團體,或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 故加水站業者倘符合上述規模者,應依規定登錄,未達規模者仍可主動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