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告指定規模之販售業者,皆需登錄。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9月18日部授食字第1041303127號公告,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之販售業者須於103年12月31日前登錄。具有稅籍登記及經地方經建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鋪)位使用人及攤販之販售業應於104年12月31日前申請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