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業者主動通報
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七條第一項 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第五款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爰此,若食品業者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及應進行通報。
通報方法:
1.線上通報-由食品藥物業者自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連結網址請見下方)
2.書面通報-下方通報書表下載
詳細作業流程請見下方「食品業者主動通報作業程序」
本局通報人員資訊
聯絡人:陳先生
電 話:089-331171#136
郵 件:phba011@ttshb.taitun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