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話題】
○市政府104年7月收到「某局處工讀生穿著太清涼」檢舉信。該局處內部早已對工讀生的穿著議論紛紛,陳女收到案件資訊後,遂跟鄰座的黃女說「真的有人去投訴耶!」。黃女發現匿名檢舉的電子郵件信箱是局內公務信箱,好奇用該電子郵件在GOOGLE上進行搜尋,想找出檢舉人,事後並向其他同事提及此事。事件最後不但傳到當事人耳裡,竟還有人向當事人求證,詢問「你是不是有寄信?」,匿名檢舉竟變成一樁公開事件。陳女和黃女因涉及洩密遭法辦,檢方認為二人行為已構成刑法「公務員故意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但考量都無前科,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犯後深具悔意,因此予以緩起訴1年6月,但支付國庫3萬元和1萬元緩起訴處分金,另需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重點摘要】
1.受理檢舉案件之該管公務員依法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即使是同事,也不能洩漏資訊。
2.公務員負保密義務之公務機密,不限於特定形式,舉凡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皆為受保護之客體。
【管理Tips】
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但因具公務員身分,應時刻謹言慎行,也因執行公務時往往可取得民眾特定資料,更應善盡保密義務,以免傷害公務形象,甚或觸犯法律。
【資料來源:台南市政府網站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