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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112年8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洩漏國防以 外之秘密罪案例
11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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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情摘要

甲○○係○○部○○管理局工務處借調材料處工程勞務採購科第一股幫工程司,負責○○工程採購金額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及勞務採購金額1,000萬元以上案件招標文件之審核、陳報、上網公告(含電子領標)、標單製作、辦理開標、決標、製作契約、陳核簽約事宜業務及處理廠商釋疑、異議、申訴及履約爭議等相關事宜。甲○○明知該局採購案之工程底價、投標廠商之家數等相關資訊,且該等資訊涉及國家政府機關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及採購之效益、功能與品質,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均屬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其身為機關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法應予保密,不得於開標前洩漏,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之概括犯意,洩漏給予投標廠商知悉。

 

貳、觸犯法條及刑事判決

一、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臺灣○○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9號刑事判決:甲○○連續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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