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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112年4月消費者保護宣導-至消費場所停車時,應注意相關事項
1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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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至消費場所停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應選擇有停車場登記證之停車場停放車輛,停車前並應確認場內有張貼停車場登記證、場外清楚標示停車費率與管理規範、營業時間、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聯絡電話等資訊。
二、依「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停車場僅出租車位供停放車輛,除可歸責於業者情形外,停車場對停放之車輛不負保管責任。故選擇停車場時,應留意場內監視設備是否完善,如發生事故,停車場方可提供相關監視畫面,以保障車主權益。
三、為便利身障者及落實照顧婦幼,請勿占用專用停車位,若符合停放資格,應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置放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供查驗,汽車駕駛人如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將依法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百貨公司、大賣場、飯店及遊樂園附設停車場專案」聯合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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