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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導

112年2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竄改資料遭法辦
1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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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031128日報載:高雄一名21歲謝姓女大生今(103)年8月間發現7月才加選的「逐步口譯」、「投資理財」兩門課被退選,反而多了一堂「第二外國語」,已經選修的2門課被無故退選,反而又加選別的課程,懷疑有人入侵她的電腦,報警處理。警方根據電腦連線紀錄追查,鎖定同班的林姓女大生,謝女與林姓女大生多年同班同學,林女曾出借自己的筆記型電腦讓謝女選課,電腦因此留存選課系統的帳號密碼,林女疑似利用電腦中留存的帳號密碼,擅自竄改謝女的選課紀錄。

林女向警方供稱,她曾把筆電借給謝女,因此筆電內留有謝女的帳密,後來她開電腦選課,一時失察才會不小心登入同學的系統,誤用同學帳密,並不是故意要竄改謝女選課記錄。強調不是故意要竄改對方的選課紀錄。警方認為一般在網路上加退選,登入帳密後應該都會顯示姓名,林女辯稱「誤登」的說法讓警方存疑,訊後還是將她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嫌函送法辦。

國立高雄第一科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程法彰說:帳密屬於個資,除非在對方授權的範圍內,否則就不能使用他人帳密,用了再辯稱不小心、不知道,說法很薄弱,「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他提醒,借別人的電腦切記不要記錄別人的帳密,以自己帳密登入後,用畢一定要登出;更不要在公用電腦登入個人帳密,這樣才能避免資安風險。

【參考法規】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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