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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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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投保目的 : 使消費者能吃得更有保障外,並能分攤業者在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之風險。
投保方式 : 請洽各大保險公司。
公告事項:
一、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 ( 以下簡稱本保險 ) 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業者 ( 以下簡稱食品業者 ),其業
別及規模如下:
( 一 ) 製造、加工或調配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稅籍登記或農產品初級加工
場登記者。
( 二 ) 輸入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稅籍登記者。
三 ) 餐飲業:具有商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工廠登記者。
產品屬委託製造、加工或調配者,優先以委託者為投保人。但委託者與受託者另以契約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食品業者應事先完成本保險之投保,並保存該保險文件,維持保險單有效性。
三、本保險契約之項目及內容:
( 一 ) 最低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之保險金額:新臺幣四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之保險金額:新臺幣零元。
保險期間內之累計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
( 二 ) 保險範圍:
因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之安全期待,具有瑕疵、缺點、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殘廢、死亡者。
( 三 ) 對於本保險每一突發事故賠償,應先負擔保險單所訂自負額,其自負額度由要保人及保險
人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 四 ) 損害賠償之扣除:保險人依本保險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要保人損害賠償之一部分;
要保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 五 )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保險產品視實際情況逐案議定。
( 六 ) 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不得排除全民健康保險已承保之部分。
( 七 ) 本保險理賠時,保險人應給付受害人部分,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給付。
( 八 ) 本保險所涉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之醫療給付代位求償權,不受受害人和解、拋棄或其他
約定之拘束。
四、 食品業者屬跨國企業者,如已投保跨國保險 ,且符合本保險規定者 ,無須於我國重複投保。
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3 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 47 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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