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執行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止。
八、補助額度:
執行單位 |
機構類別 |
補助家數 |
補助經費 |
健康醫院 |
地區醫院 |
2 |
家/30萬 |
聯絡人︰保健科 黃小姐、胡小姐 089-331171#303、305
註: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 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條 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 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