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4年3月14日(五) 17點前止。
二、資格條件:
(一)具領航會員資格:於112年(含)前已通過健康醫院認證且加入健康醫院網絡者之醫院
(二)具心會員資格:於113年(含)後加入健康醫院網絡之醫院
三、計畫期間:自計畫核定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可追溯至本年1月1日)。
四、審查原則:
(一)本局於收受文件後,先就資格文件進行審查,符合者始得進入書面審查。
1.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下午5時整前函送本局審查,各申請資料收件後概不退還。
2.計劃書格式:以A4大小裝訂成冊,格式詳如附件1。
3.於計畫書受理截止日前,將計劃書書面資料按次序裝訂成冊1式5份及電子檔1份,以書面密封,依公告時限函送本局。
4.所送計畫書與附件資料,不予退還。
(二)審查方式:經委員依投件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請各單位依審查意見進行修正,使得進行補助(委託)審查項目之合計總分數(滿分)為100分,總平均分數達75分(含)以上,方列入簽約圈選名單。(平均未達75分,即不得列簽約對象。)
(三)審查標準:
審查項目 |
配分 |
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適當性:預期成果是否有益於推動健康醫院持續精進之工作,並訂定各項具體、合適之指標及目標數。 |
30 |
計畫執行策略及方法、預定進度 |
30 |
計畫之工作時程及人力配置適當,分工明確。 |
20 |
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
20 |
五、全案預算金額:3,759,000元整。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一)具領航會員資格:於112年(含)前已通過健康醫院認證且加入健康醫院網絡者之醫院,每家補助30萬元整,共補助3家。
(二)具心員資格:於113年(含)後加入健康醫院網絡之醫院,每家補助25萬元整,共補助2家。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 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