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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衛生局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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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孕產婦補助

計畫名稱

114年原住民族地區孕產婦產前檢查及生產交通費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

  1. 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持有孕婦健康手冊,依衛生福利部所定 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至醫療機構產前檢查及生產。

資格條件

補助居住在臺東縣境內具有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孕產婦身分者。居住地無適當醫療機構提供產前檢查及生產服務之下列對象:
1.居住於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孕產婦
2.居住於平地原住民族地區之原住民孕產婦
3.居住於山地原住民族地區之非原住民孕產婦
註:補助對象為居住於山地鄉及平地鄉之原住民、居住於山地鄉之非原住民,台東縣山地鄉如下表:

縣市別 鄉鎮區
台東縣 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補助地區範圍

孕產婦產前檢查及生產

距離 金額
(單位:新臺幣)
5公里以上未滿20公里 200元/次
20公里以上未滿40公里 600元/次
40公里以上 1000元/次
  • 依衛生福利部所定預防保健服務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令規定之次數。

民眾應備文件

  • 其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同者,檢具居住地村(里)長開立之居 住事實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機構之當次就醫、產前檢查、生產或長照機構之當次入住繳費收據。 
  • 下列文件之一:
    1. 孕婦產前檢查及生產: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 
  • 申請人填寫申請表外,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及【B.申請人聲明書】,未揭露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處新臺幣 5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

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上述相關證明正本,至當地衛生所辦理,各衛生所初審後將申請案件及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審核准後,再由衛生所通知民眾持身分證及印章領取交通補助費。為了您的權益,請記得向轄區衛生所申請原住民就醫交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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