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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衛生福利部預告廢止「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如附表所示之區域)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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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衛授國字第1120760387B號

主旨:預告廢止「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及森林遊樂區(如附表所示之區域)與公園綠地為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全面禁止吸菸之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國民健康署網站之「本署公告」網頁(網址:https://www.hpa.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29)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 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塔城街36號

(三)電話:(02)25220888轉617,詹先生

(四)傳真:(02)25220621

(五)電子郵件:erpc@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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